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扶绥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乡**林场**分场**号,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街**巷**号。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没有合法手续的走私香烟及未取得相关准许证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3日,驾驶一辆装满香烟的白色宝骏牌轿车(悬挂车牌为湘L****6)从防城港出发前往广东,当车辆途经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玉铁高速路段时被陆川县公安局与陆川县烟草局执法人员捉获,并扣押涉案车辆一辆,红双喜牌卷烟1839条。经陆川县烟草局抽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现场查获的香烟是真品卷烟。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香烟价值人民币240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的规定,在没有取得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为他人运输走私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经营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端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共1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