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香港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C3******,港澳通行证号码H07******,出生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化程度中学,原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的负责人,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1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9月至2006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张某某、朱某某、列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授意同案人吴某某、文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明知没有取得买卖或者代理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利用投资黄金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广州分公司)的名义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大厦**层**室对外经营,招揽客户到该公司进行境外黄金期货炒卖活动,并以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客户契约》,诱使客户到该公司进行境外黄金期货炒卖活动,收取交易保证金,所有交易均通过公司提供的电话委托、电脑网络系统等进行,无实物交割。
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上述同案人授意同案人吴某某、文某某等人,以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河分公司)名义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广场写字楼第**层B**2、B**3、B**5单元对外经营,在明知没有取得买卖或者代理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投资黄金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客户到该公司进行境外黄金期货炒卖活动,并以在香港**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客户契约》,诱使客户到该公司进行境外黄金期货炒卖活动,收取交易保证金,所有交易均通过公司提供的电话委托、网络系统等进行,无实物交割。
2005年9月至2008年10月间,在被告人陈某某及上述同案人的授意和操作下,上海**广州分公司和深圳**天河分公司共诱使客户王某某、夏某某等人进行境外黄金期货炒卖活动,收取交易保证金合计港币15,367,031.59元。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口岸入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客户契约、客户月结算单、成交单据、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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