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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3月28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晋江市**镇通过手机微信接受陈某甲“六合彩”投注共计110期,总投注金额为人民币84220元。

2019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晋江市动车站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其处查扣一部OPPO牌A9型手机。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与证人陈某甲相互辨认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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