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个体经营者,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置油罐、加油机等设备,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院内设置简易加油站点,对外销售92#、95#汽油,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17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非法销售成品油,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70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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