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沭阳县**街道**村自家院内播种“大烟”种子,至2020年3月3日共生长出“大烟”556棵(未开花结果)。2020年3月3日,沭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后将其铲除。经鉴定,该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2020年3月2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因被告人陈某某卧病在床无法谈话,公安机关到期家中对其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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