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善县**镇**村**社**号,住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将罂粟种子播种在其屋后农田里。2020年3月18日,陈某某种植的罂粟被民警查获并当场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540株。经鉴定,陈某某种植的罂粟科罂粟属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苗等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植物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7178****、1832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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