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18年4月2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新蔡县**乡**村委**组自己家院子西南角屋叉子内的蚕豆地内私自种植罂粟,2020年3月21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院子西南角屋叉子的蚕豆地内种植的有罂粟,并将罂粟幼苗依法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管理法规,私自种植罂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丹丹
助理检察员:王立云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四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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