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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一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将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集市上买来的罂粟种子种植在**办事处**村村委大院西侧其开荒的菜地内。2020年3月8日15时许,民警在陈某某的见证下对该菜地内的疑似毒品原植物进行强制铲除。经清点,该疑似毒品原植物共计2350株。经鉴定,此2350株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

(2)被告人陈某某指认其种植的罂粟原植物的照片;

(3)查获现场照片;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2.证人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5.郑州禁毒协会毒品原植物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楠

检察官助理:李珍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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