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41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海市**镇**村的一处自留山上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4月28日,因自留山上的罂粟被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日,该疑似罂粟植物已被公安机关铲除,经清点,现场共有疑似罂粟植物1726株。经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所送检的样品经鉴定为毒品罂粟原植物,即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植物鉴定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图、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说明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726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韩杰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7587****。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材料一张,卷外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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