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55********,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6日14时许,成武县公安局伯乐派出所民警在成武县**镇**庄**村**村被告人陈某某院外菜园内查获其种植的疑似罂粟苗共计2072株,后当场予以铲除。经检验,被查获的疑似罂粟幼苗中含有罂粟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07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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