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将罂粟原植物种子种植在宿州市埇桥区**乡**村自家门前菜园里。2020年3月11日中午,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在陈某某家发现未铲除的罂粟原植物,铲除后经清点,陈某某所种植罂粟原植物共计1431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种植的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
当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解集派出所民警在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种植罂粟1431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 丽
检察官:姜智兵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1785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伍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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