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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2********,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将罂粟种子擅自种植在中牟县**镇**村自家耕地内,直至2020年3月18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陈某某共种植罂粟1738株。经鉴定,送检的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对其所种植的罂粟进行了铲除;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鉴定意见;4、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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