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0********,汉族,文盲,农民,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地里非法种植疑似罂粟幼苗,被柘城县公安局慈圣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当场清点,疑似罂粟幼苗为1200株。经鉴定,送检检材中随机抽取的50株植物幼苗样本,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吴某某、姚某某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贵堂
助理检察官:郭 英
2020 年 6 月23 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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