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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曹某**镇**村**村**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曹某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3月22日上午,将被告人陈某甲在自家院子东侧空地上非法种植的1220株罂粟幼苗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申某某、陈某乙证言;5.被告人陈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来峰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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