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5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吉安市井开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吉安市井开区**道**道交汇处北面约300米的“大湖”内放了两只地笼。在未办理猎捕证的情况下,陈某某于4月23日早上收地笼时捕捉到三只蛙类野生动物,并将捕捉的三只蛙类野生动物放到其儿子陈小军陈某甲在吉安县**赣中商贸城经营的“*******大牛原生态水产”店的摊位上进行售卖,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
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猎捕的三只蛙类野生动物为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陈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办理猎捕证,擅自捕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建红
检察官助理肖雪婷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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