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生态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位于邵武市**镇**村**号的住宅边的田里,用毛竹架设了捕鸟网捕获三只野生动物。同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邵武市**镇街道路边贩卖捕获的这三只野生动物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所捕获的三只野生动物分别为:活体斑头鸺鹠一只,属鸮形目、鸱鸮科、鸺鹠属的鸟类,为国家二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珠颈斑鸠一只,属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的鸟类,为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死体针尾沙锥一只,属鸻形目、鹬科、沙锥属的鸟类,为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邵武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贩卖牟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曦
检察官助理:陆春丽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在邵武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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