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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452729199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台山市四九镇塘田水库尾附近老马坑山头上架设捕鸟网,先后非法猎捕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领角1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白眉鸫1只、画眉1只、灰背鸫2只、虎斑地鸫1只、鸫科物种4只,以及紫啸鸫3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峰

2020年3月2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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