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某某,住明某某**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明某某**村**队自家院内及门前的柳条林内,设立粘网捕猎野生鸟类,2019年12月6日明某某公安局在其家中仓房内发现野生鸟类死体1132只,经鉴定陈某某捕杀的8只鸟类尸体检材,4只为雀形目鹟科鸫亚科斑鸫;3只为雀形目山雀科褐头山雀或沼泽山雀;1只为雀形目山雀科煤山雀。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明某某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鸟类尸体照片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东北林业大学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力彬
检察官助理:王威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明某某**镇**村**队**号,联系方式1355538****。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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