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6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期间,在镇安县**镇**村**组**内设置铁夹、猎套,非法猎捕果子狸3只、麂子1只,带回家剥皮剖肚后存放在家中冰柜,2019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聘请商洛市野生动物保护站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猎捕的4只野生动物,其中3只是果子狸、1只是小麂,均为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陈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述不讳,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未获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采用猎套、铁夹禁用工具狩猎,猎捕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建华
检察官助理:李文贤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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