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发现其承包地里的桃子被周边的鸟类啄食,遂从淘宝上购得三张长15米宽3米,密度为4厘米乘以4厘米的粘鸟网(实际收到两张)。2019年6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与雇佣工人王某某一起将两张粘鸟网用竹竿立于承包地内,造成多只鸟被粘到粘鸟网上。2019年6月17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时,现场粘鸟网网上粘的鸟类死体共有15只。经鉴定,该批鸟类死体共计8种15只。其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种4只,即为:纵纹腹小鸮,数量4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7种11只,分别为:灰喜鹊,数量4只;小嘴鸟鸦,数量2只;山斑鸠,数量1只;树麻雀,数量1只;斑啄木鸟,数量1只;黑枕黄鹂,数量1只;小杜鹃,数量1只。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悔罪表现、认罪态度等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阮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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