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二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县**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科某中旗**农场野外,使用捕网赶杀野生沙斑鸡39只,并存放于自家冰箱内。经鉴定,捕杀的39只野生沙斑鸡为斑翅山鹑,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陈某某在2019年9月25日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巡逻并向其盘问时,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上交所捕猎的39只斑翅山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东北林业大学司法司法鉴定所东林(2019)动司鉴字2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网捕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39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玉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涉案39只斑翅山鹑侦查机关已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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