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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二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科某中旗**农场野外,使用捕网赶杀野生沙斑鸡39只,并存放于自家冰箱内。经鉴定,捕杀的39只野生沙斑鸡为斑翅山鹑,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陈某某在2019年9月25日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巡逻并向其盘问时,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上交所捕猎的39只斑翅山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东北林业大学司法司法鉴定所东林(2019)动司鉴字2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网捕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39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玉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涉案39只斑翅山鹑侦查机关已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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