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镇兴隆堡村某某屯某某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德惠市布海镇、朱城子镇用粘网等工具狩猎野生鸟类三次,共计捕获各类野生鸟类32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陈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辉
检察官助理:丛琦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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