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号楼**室,自由职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因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疫情原因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至30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机场专用高速路东侧渭河河滩南岸附近的隐蔽草丛处架设捕鸟网(粘网),使用电子诱鸟器等工具猎捕野生鸟类83只(其中捕鸟现场查获死亡鸟类30只、活鸟31只,其住所查获活鸟22只)。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该83只鸟共属13个物种,其中12个物种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活体鸟类53只、死体鸟类30只、捕鸟网、电子诱鸟器、竹竿;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违法记录查询单、常住人口信息、现场示意图、陕西省政府关于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通告、国家林业局第46号文件、陕西省林业厅陕林安发【2016】205号文件、接收动物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标本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电子诱鸟器、粘网等禁用工具、方法捕猎野生鸟类83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昭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证现存放于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物证保管室。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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