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住江苏省盐城市**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螃蟹塘多次抓捕累计1300余只野生蟾蜍,后以每斤14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孟某某(已起诉)。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认定,送检的动物是中华蟾蜍,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是三有动物。

另查明,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江苏省禁猎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森公司鉴(动物)字[2018]1304号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蟾蜍1300余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红霞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25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