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身份证号码412721195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鄢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2月20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管控期间和鄢陵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内,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获取野生斑鸠蛋,在其居住的鄢陵县张桥镇冯岗村水泥厂西邻厂院内架设五张粘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至2020年2月19日,陈某某共捕猎75只野生斑鸠。野生斑鸠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清点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粘网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霞
许 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鄢陵县**镇**村。
2.案卷材料一册,卷外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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