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6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职业: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侦查,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镇**村村民陈某某在自家园子内谷子地旁架设捕鸟网具,看护谷子。猎获物两只麻雀,均放生。陈某某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文书、取保候审保证书、陈某某户籍信息、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等笔录: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琢
检察官助理:张迪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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