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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9********,汉族,小学,务农,家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丰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2月9日被广丰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左右,陈某某让杨某某帮忙在桐畈镇联系购买野猪机。过了一个月左右,杨某某联系上维修电动机的陈某甲,让陈某某与陈某甲直接联系,并商谈好购买“野猪机”的型号和价格。2019年9月初,杨某某开车将陈某某带到陈某甲的商店进行交易,谈好价格为1700元一台,陈某某当时只带了1000元,就将1000元现金交给杨某某让他先行支付,还有700元承诺于中秋节后付清。之后杨某某将陈某某和“野猪机”带回陈某某家中。2019年9月底,陈某某在自家房屋后面山场架设了“野猪机”赤裸电线数百米并接上“野猪机”电源,开始非法狩猎。至2019年11月19日案发时,陈某某非法猎捕了一只野生兔子,已留家中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一份、残疾人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广丰区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铜钹山镇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并捕获野兔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忠

检察官助理:颜波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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