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在福建省宁化县安远镇和江西省广昌县塘坊镇购买了山麂、猪獾、果子狸、豹猫、竹鼠、野猪、苏门羚等野生动物。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江西省广昌县塘坊镇以45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苏门羚,并冷冻保存于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其使用的老粮站仓库的冰柜内。2019年12月24日、12月30日,宁化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某冰柜内的动物冻体、仓库内的7个铁笼子以及1台冰柜,存放于宁化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物证室。
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的野生动物经三明市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中心、宁化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1.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有1种1只,种名为鬣羚,又称苏门羚;2.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有1种3只,种名为豹猫;3.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又兼为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共有6种,包括动物尸体25只、部分躯体2件、毛皮6张,种名分别为小麂、猪獾、野猪、果子狸、花白竹鼠、尖吻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门羚、山麂、猪獾、果子狸、豹猫、竹鼠、野猪等野生动物死体(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柯某某、危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陆生野生动物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图等勘验、检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苏门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华
检察官助理:黄柳萍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396058****;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宗三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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