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现住平阳县**镇**别墅第**栋。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一只苏卡达龟,并放于平阳县**镇**别墅第**栋家中养殖。2020年3月27日,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查获该只苏卡达龟。经鉴定,苏卡达龟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钟桦
检察官助理:李易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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