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现住平阳县****别墅第**栋。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一只苏卡达龟,并放于平阳县****别墅第**栋家中养殖。2020年3月27日,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查获该只苏卡达龟。经鉴定,苏卡达龟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钟桦

检察官助理:李易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