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29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大道**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将案件退回东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到2020年9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也未向卖家核实其养殖、销售野生动物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599元在淘宝网**店向谭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购买一只猪鼻龟,饲养于在本市**镇**大道**号家中。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猪鼻龟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所购买的猪鼻龟为爬行纲龟鳖目两爪鳖科两爪鳖的亚成体,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猪鼻龟;2.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也未向卖家核实其养殖、销售野生动物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适强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大道**号**室,联系电话:1500755****。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两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