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岩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上营花鸟市场内,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太阳锥尾鹦鹉2只、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费氏牡丹鹦鹉2只。经鉴定,太阳锥尾鹦鹉、费氏牡丹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0000元。
2.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北口出租房采用绣眼鸟为诱饵,架设竹竿、粘网方式非法捕捉野生树麻雀3只。经鉴定,被捕捉的野生鸟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鸟类。经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出具鉴定意见:陈某某持有的粘网属于禁猎工具,狩猎地点属于禁猎区,狩猎时间属于禁猎期。
2020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北口出租房院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粘网、竹竿、野生动物等;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野生动物接收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抓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4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及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可适用缓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祥
检察官助理:张一鸣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岩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待法院判决处理物品: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9只,粘网3张、竹竿6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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