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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4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双河乡**村委**房**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昆明市晋某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昆明市晋某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晋某区**集市、晋某区昆阳**集市、安宁市**集市购买三只白腹锦鸡饲养在家中。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晋某区**寺将一只前来啄其画眉鸟的猫头鹰用木棍打死。2019年9月4日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查获两只白腹锦鸡,一只猫头鹰死体,一只白腹锦鸡死体。经鉴定,白腹锦鸡及其制品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猫头鹰制品为鸮形目鸱鸮科林鸮属灰林鸮,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只白腹锦鸡照片(两只活体、一只死体制品)、一只灰林鸮照片(死体制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迟某某、陈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丽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现在晋某区双河乡**村委**房**村**号家中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主要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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