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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70********,汉族,广东省高要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某某。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人陈某某先后雇佣同案人钟某甲、钟某乙、蓝某某(均已判刑)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湾越和花鸟鱼某某大世界水族区N13b“锦绣水族”档口非法销售石珊瑚,经司法鉴定:从2016年1月2日至2017年4月20日期间,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690元。被告人陈某某是老板,负责档口的全面工作。

2018年7月19日10时某某,同案人钟某甲、钟某乙、蓝某某在上述档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现场缴获石珊瑚136只(经鉴定: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 and Ⅲ》中的附录Ⅱ,均属于保护动物)和销售单据70张。

2019年3月12日上午10时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石珊瑚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销售单据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招妙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视频证据卷1册(内含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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