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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微信群向群里的一男子以6400元购买了3只疑似小太阳鹦鹉和2只疑似和尚鹦鹉。陈某某收到鹦鹉后喂养了一段时间,期间一只疑似小太阳鹦鹉死亡。后陈某某在微信群里发布出售鹦鹉的信息,鹦鹉尚未售出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获疑似小太阳鹦鹉及疑似和尚鹦鹉活体各2只,疑似小太阳鹦鹉死体1只。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某处查获的3只疑似小太阳鹦鹉为太阳锥尾鹦鹉、2只疑似和尚鹦鹉为和尚鹦鹉,均系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该5只鹦鹉的经济价值为5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28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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