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里**号**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号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药材行”内查获海马干611只(总重1632.1克)及狗、普通牛胆囊、蒙古原羚角等动物制品。经查证,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上述海马干等动物制品。根据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上述海马干制品是2020年4月在汕头市**县以每克7元的价格向他人非法购买共约1700克,后在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号经营的“**药材行”以每克8元的价格向他人非法销售共约80克。经鉴定,查获的海马干制品为硬骨鱼纲(OSTEICHTHYES)辐鳍亚纲海龙鱼目(SYNGNATHIFORMES)海龙鱼科(Syngnathidae)海马属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4277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材料,扣押清单查获的海马制品答复函称重、取样笔录,办案说明,出货单,相关相片等;
2. 证人陈某乙、陈某丙、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 杨春山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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