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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文山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山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9日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将案该交由本院受理,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三年前,被告人陈某某向一不知名男子收购穿山甲甲片。2020年4月2日陈某某在西畴县柏林乡柏林小街药店对面巷子内摆摊出售穿山甲甲片时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当场查获,经称量和清点,其售卖穿山甲甲片111片,重量为64.58克。经鉴定,其售卖的穿山甲甲片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57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仁英

                                                助理检察员:汪雪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368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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