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4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8时许,陈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的南郊水库内使用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猎捕大鲵(又称“娃娃鱼”)一尾后,在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并现场扣押其非法捕捞的活体大鲵一尾。
经鉴定:涉案大鲵为野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大鲵一尾,鱼网一张等物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测量证明;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以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列》等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一级保护)大鲵一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在履行生态修复、赔礼道歉义务以及生态环境警示宣传承诺情形下,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廷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浪、刘异
检察官助理 王琼英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627****、1388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物证大鲵寄养于遵义某某水族馆、渔网保存于侦查机关;
5.本院拟在公告期届满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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