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居委会**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中方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中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在中方县禁渔期、禁渔区内不能捕鱼,仍驾驶渔船在沅江铜湾镇河段使用禁用的工具三层刺网捕鱼,并捕获一斤左右渔获物。当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中方县森林公安局、中方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巡查组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张捕鱼网、一艘渔船、约500克渔获物;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渔网照片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华

检察官助理:石娟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