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38,汉族,初中肄业,阳新县***镇****站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柯凌汉,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和邓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阳新县***镇**村***段*****所承包养殖的鱼塘,因长江水位上涨、内堤出现溃口致使****被江水覆盖,江鱼和鱼塘养殖鱼发生混同、流失。为及时止损,当月27日8时许,陈某某、邓某某等五人不顾民警禁渔宣导劝阻,驾船来到**村**湾和**湾段交界处,使用共同出资购买的渔网改造成“迷魂阵”放置江中。直至29日23时许收渔,五人按照陈某某、石某某负责乘船在江上起鱼,邓某某联系买家、石某甲记账、石某乙搬运的分工非法捕鱼,并约定收益均分。次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等五人非法捕捞的4000余斤各类水产品被民警现场查获,所捕获的鱼种为鲢鱼、鳙鱼、草鱼。经阳新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属于长江禁捕区域。经阳新县长江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认定,涉案“迷魂阵”属于禁用渔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查,自2020年7月21日起长江黄石段实行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过磅单、关于磅单及账单的情况说明、非法捕捞案禁渔期提前宣传情况说明、现场照片、位置图、关于****的情况说明、阳新县***、证明、情况说明、鱼塘养殖承包合同、关于澄清“陈某某等人在长江禁捕区域非法捕捞”不是事实的情况说明、关于要求对禁捕区域认定的请示报告、情况说明、渔具认定情况说明、鱼的种类认定说明、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通知、湖北省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批次名录、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石某甲、石某乙、张某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宣传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伙同他人在长江水域,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检察官助理:周智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