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社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18时许,在长江武汉段**大桥下游水域,将1张地笼网沉入该水域,于同年5月20日19时许,在上述水域收取地笼网及渔获物,被渔政执法部门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地笼网1个、渔获物(鲢鱼、餐子鱼、虾)1.38公斤。上述渔获物(活体)已于当日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地笼网、渔获物等物证照片;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渔获物称重照片及放生记录、现场照片、现场位置示意图、禁渔相关文件等书证;3.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冯畅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社区**,联系电话:1338750****;

2. 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