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合浦县**村委会**队**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0时,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车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下村村口大棚处,将摩托车停放好后,持自制的电鱼机进入白虎头沙附近海域进行捕捞。至当日凌晨2时许被北海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当场查获,并缴获电鱼工具一套及渔获物1.76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栽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程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讯问笔录及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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