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县武圣宫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20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淞澧洪道属于禁渔区域,且现阶段属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仍投放1个地龙网在淞澧洪道南县武圣宫镇禹贡村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鱼虾共计0.15千克。
经南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渔具属于陷阱类渔具,是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渔具。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在巡查时查获,8月20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关于渔具的认定意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2.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茜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8737****;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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