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现住冷水江市**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设置资江冷水江段禁渔区与禁渔期的通告》,规定资江浪石滩水电站大坝至下游布溪街道办事处郭家居委会与新化相邻水域为禁渔区,每年的4月1日0:00至6月30日24:00为禁渔期。常年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2020年8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捕鱼,在冷水江市金水湾和滨江豪苑下面的资江河禁渔水域区,投放19个地笼网,次日6时许,民警将正在收地笼网的陈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地笼网19个,陈某某趁民警不备逃跑,同年8月4日,陈某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经冷水江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该19个地笼网为禁止使用的渔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冷水江市渔政管理站交纳人民币2000元用于修复渔业资源,向冷水江市广播电视广告中心交纳人民币1000元用于公开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地笼网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关于设置资江冷水江段禁渔区与禁渔期的通告、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通告、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认定意见、报告、收据、收条、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松宾
检察官助理:何鹭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3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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