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5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骑三轮麻木车从家中出发,到达长江**段水域湖北**公司上游200米处的江边,将车上的电机设备和事先放置江边草丛中的电抄网和木质挑担划子拖到长江上,开始在长江里非法电击捕鱼。陈某某用电线将电瓶接到逆变器上,通过逆变器将电压升高后连接电抄网的两根导线,把导线放进水中,利用高压电把鱼电晕,再用抄网把鱼捞到木质挑担划子的船舱里。陈某某向上游进行电捕鱼100米后返回,准备上岸返回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鱼获物20.96公斤,电机设备一套,木制挑担划子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和渔获物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决定书、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批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察检查工作记录;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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