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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慎水乡******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在禁渔期内,窜至正阳县慎水乡**村**大坝上游高速公路修建的**桥西边河道里,使用蓄电池自制的捕鱼工具,通电后在水里面电鱼,非法捕捞水产品数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证随案移送至正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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