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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三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路**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携带电捕鱼工具至本市松江区**镇**村**号旁河道水域内,使用电线连接电瓶、逆变器和网兜进行电捕鱼。后于暂住地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1.4公斤(已无害化处理)。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增殖放流工作备案》,以人民币500元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人方某某、唐某某、吴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电捕鱼的事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2.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刑事摄影件,证实涉案电捕鱼工具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3.书证上海市松江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渔获物清点具体数量及市场参考价格、渔获物处理证明,证实涉案1.4公斤渔获物(折合价值人民币23.65元)均已作无害化处理。

4.书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证实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电捕的一种)的兜状抄网。

5.辨认笔录及书证上海市松江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水域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禁渔期宣传图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在内陆水域禁渔期内,禁渔期规定已作宣传。

6.书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增殖放流工作备案》,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7.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孙嘉

检察官助理邵婧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方式:1502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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