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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8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镇**村**号。2019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8月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至2020年5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兴县**镇**村委**坊河段的河边沼泽及水沟处,使用电鱼机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该水域的水产品。2020年5月19日0时许,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兴县**镇**河**村委**坊河段河边沼泽地处将被告人陈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到下水裤一件、白色塑料桶一个、电鱼机一套、章公鱼2条(经称量,共净重0.151千克)、塘鲺35条(经称量,共净重3.662千克)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下水裤、白色塑料桶、电鱼机、鱼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清单、称量记录、宣传资料截图等;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海贤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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