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 月17 日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在其家中客厅冰箱内查获陈某某持有的三瓶美沙酮,共净重443.11 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美沙酮(净重443.11 克);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汪某某、唐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再犯。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勇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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