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9年11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18时许,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租住的昆明市盘龙区**村**号**楼房间内的茶几上、书桌上、保险柜内共查获毒品小马可疑物两包(经称量,净重分别为:6.99克、0.39克)和毒品冰毒可疑物四包(经称量,净重分别为:4.67克、1.60克、1.55克、0.02克),共计15.22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证人包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5. 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6.现场毒品搜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封存、称量等笔录; 7. 现场检测报告;8.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舰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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