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户籍所在地合浦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银行门前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当场在陈某某处查获其刚从他人处购买的海洛因47.85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海洛因47.8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冲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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